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保障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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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以后按80%给付。
2、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赔付:被保险人先行医保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以后按80%给付;被保险人未先行医保结算的,按级距分段赔付:花费100-1000元的按50%给付,花费1000-5000元的按60%给付,花费5000-10000元的按70%给付,花费10000-30000元的按80%给付,花费30000元以上按90%给付;最高赔付限额以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3、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赔付:被保险人先行医保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以后按
80%给付;被保险人未先行医保结算的,按级距分段赔付:花费100-1000元的按50%给付,花费1000-5000元的按60%给付,花费5000-10000元的按70%给付,花费10000-30000元的按80%给付,花费30000元以上按90%给付;最高赔付限额以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4、本计划疾病身故等待期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疾病住院等待期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30天,被保险人在上述
两项责任等待期期间疾病身故或疾病住院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上述两项责任,被保险人能提供上一年度该项责任保单,且保险期间连续的,可视作无等待期;意外保障无等待期。
5、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投保前已患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6、本保障的医院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港澳台)。
7、保期约定:本方案保险期间1年;保单自投保并支付保费后第8日起保生效;
阳光财产保险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1.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1年6月底,保费收入62.8亿元,位列56家产险公司第七位。目前阳光产险已有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1000余家,服务网络实现全国覆盖。
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是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33.3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1年6月底,阳光人寿保费收入突破100亿元,位列60家寿险公司第九位。目前阳光人寿已有28家二级机构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400余家。
阳光保险成立六年来,累计承担社会风险超过28.1万亿元,累计支付各类赔款近138.2亿元,创造就业机会11.9万个,上缴税收47.97亿元,累计为3700多万个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累计向社会捐款2381万元,捐赠保险51.98亿元。在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4?28”胶济铁路、“5?12”汶川地震、青海玉树“4?14”地震、海南洪涝灾害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发挥了金融保险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践行着共同成长的企业使命。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十强保险行业竞争力品牌、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前三甲、中国公益50强、最佳企业文化奖、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理赔最迅速保险公司、中国红十字勋章、金融行业首家“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最佳雇主企业、最佳成长性保险公司、最具社会责任保险公司、2010-2011年度公益品牌大奖、中国企业500强(2011年度第307位)、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2011年度第97位)等多项荣誉,公司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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